原标题:重磅!重磅置审则出电子烟企业IPO前置审查细则出炉 警惕四类负面行为
在《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之际,电烟相关配套举措出炉。企业O前4月26日晚,查细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的惕类实施细则》,严格限制不符合产业政策、负面行业规定的重磅置审则出企业上市融资。
根据《细则》,电烟拟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O前电子烟有关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前置审查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履行后续发行上市程序。查细
一旦电子烟相关企业触及四类负面行为中的惕类一种,其将被终止审查并在36个月内无法再次提出上市申请。负面一是重磅置审则出报送的前置审查申请文件或相关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电烟二是企业O前以欺骗手段骗取审查通过。三是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作。四是电子烟有关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
从一并发布的《审查材料清单》来看,审查关注内容较为全面,大部分审查内容对照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
比如,《审查材料清单》第十一条内容为:“最近36个月内的批复产能和产销存数据,生产规模核定的批复,扩大生产能力的批复文件(如涉及)”。《电子烟管理办法》提出,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电子烟相关企业海外业务被监管重点关注。根据《审查材料清单》,电子烟有关企业须就海外发展规划及外销订单可持续性进行说明。
围绕生产经营与管理,《审查材料清单》要求电子烟相关企业提交最近36个月内外销相关的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及海外销售订单等数据资料;提交电子烟追溯管理体系和机制相关文件,追溯系统运行资料等。
从审查流程来看,审查进展可预期。根据《细则》,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烟有关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可以补交一次相关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烟有关企业申请审查未通过的,自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查不通过意见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上述《细则》所称电子烟有关企业,包括:拟上市主体为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拟上市主体虽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但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有企业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烟有关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上市前置审查已经写入了3月中旬正式出台的《电子烟管理办法》中。分析认为,这意味着国内主体电子烟企业再有新的上市企业难度加大。
编辑:欧阳春香 彭思雨